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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嘉鑫与冀正刚、胡亚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嘉鑫,冀正刚,胡亚娟,祁有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349号原告:杨嘉鑫,干部。被告:冀正刚。被告:胡亚娟。被告:祁有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嘉鑫诉被告冀正刚、胡亚娟、祁有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嘉鑫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嘉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跃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瑞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