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嘉鑫与冀正刚、胡亚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嘉鑫,冀正刚,胡亚娟,祁有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349号原告:杨嘉鑫,干部。被告:冀正刚。被告:胡亚娟。被告:祁有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嘉鑫诉被告冀正刚、胡亚娟、祁有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嘉鑫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嘉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跃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瑞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