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北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北初字第40号原告:吕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吕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另外1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贾颖伟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