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科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通辽泛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广宇,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学,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被告通辽泛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通辽泛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辽泛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通辽泛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194.00元,减半收取11097.00元,由原告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庆昌审 判 员  霍春刚人民陪审员  肖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