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龙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日玉与钱爱林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日玉,钱爱林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407号原告:陈日玉,退休教师。被告:钱爱林,个体工商户。原告陈日玉诉被告钱爱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钱爱林支付装订资料等欠款15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钱爱林负担。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何桂花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日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爱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钱爱林自2013年到原告打印店彩印、装订材料、打字复印等,2014年9月17日,原、被告经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彩印、装订材料等款共计2525元,并约定于2014年9月30日前归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除归还1000元外,余款至今未付,被告理应按约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装订、复印等款152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爱林支付原告陈日玉欠款15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钱爱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桂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甘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