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江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利刑初字第00246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由利辛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5年4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0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公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XX、代理检察员杨辉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日23时19分,被告人江某酒后驾驶皖S×××××号二轮摩托车,沿利辛县X045线由南往北行驶至五里高速路口南侧时,撞至在路边检查皖S×××××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王某丙,后皖S×××××号二轮摩托车与同方向王某甲驾驶的皖D×××××号(皖D×××××挂)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相刮,造成江某和王某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江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丙和王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并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江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23时19分,被告人江某酒后驾驶皖S×××××号二轮摩托车,沿利辛县X045线由南往北行驶至五里高速路口南侧时,撞至在路边检查皖S×××××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王某丙,后皖S×××××号二轮摩托车与同方向王某甲驾驶的皖D×××××号(皖D×××××挂重型罐式半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相刮,造成江某和王某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害人王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利辛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江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丙和王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王某丙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接警单、提取登记表、尸检报告、诊断证明、死亡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查询证明、火化证明、说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多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被害人王某丙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江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利利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人民陪审员 巩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