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苹苹诉刘凤明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苹苹,刘凤明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864号原告陈苹苹,女,31岁,汉族。被告刘凤明,男,6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苹苹诉被告刘凤明监护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苹苹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苹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苹苹承担。审判员 王忠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珍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