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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苹苹诉刘凤明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苹苹,刘凤明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864号原告陈苹苹,女,31岁,汉族。被告刘凤明,男,6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苹苹诉被告刘凤明监护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苹苹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苹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苹苹承担。审判员  王忠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珍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