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00号原告:胡某,女,1994年5月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4年8月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胡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