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4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桂舫、许伟等与于翠红、岳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舫,许伟,伊瑶,许超,于翠红,岳爽,岳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4538号原告:李桂舫,无业。原告:许伟,无业。原告:伊瑶,唐山市路北区河茵双语幼儿园教师。原告:许超,唐山市第十四中学在读学生。法定监护人:李桂舫,无业。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曾庆,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翠红,无业。被告:岳爽,无业。被告:岳奇峰。法定监护人:于翠红,无业。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白岸平,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桂舫、许伟、伊瑶、许超与被告于翠红、岳爽、岳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15日依法由审判员薛硕、代理审判员王继辉、韩莉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桂舫、许伟、伊瑶、许超的法定代理人李桂舫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庆、被告于翠红、岳爽、岳奇峰的法定代理人于翠红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白岸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桂舫、许伟、伊瑶、许超诉称,许景河与原告李桂舫系夫妻关系,与原告许伟、伊瑶、许超系父女关系。岳荣东与于翠红系夫妻关系,与岳爽、岳奇峰系父子女关系。许景河、岳荣东因其他事件死亡。岳荣东于2014年8月1日分两次向许景河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利息每月1万元,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利息按每月5000元计算。2014年10月1日还清本息。现因许景河、岳荣东都已经去世,合同主体灭失,借款合同自然终止,该借款尚未得到清偿,因此四被告应在其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年利息25%给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于翠红、岳爽、岳奇峰辩称,第一,岳爽与岳奇峰没有继承死者岳荣东的任何遗产,原告也没有这方面的证明,因此二被告与偿还债务没有关系;第二,岳荣东所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或者家庭共同生活,岳荣东于2014年8月1日借款,2014年8月7日刑事案件案发,卷中表明岳荣东将款项用于偿还其所欠债务,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笔款项用于被告生活;第三,岳荣东借款不符合常理,一般借款不会在欠债的情况下每月按1.5万元利息进行偿还;第四,从刑事卷结合整个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可以作出结论,此笔债务从民事角度完全可以认定为赌博之债。综上所述,赌博之债不受法律保护,没有用于家庭或者夫妻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家庭成员或者配偶没有任何偿还义务。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桂舫与许景河系夫妻关系,许伟、伊瑶、许超与许景河系父女关系。被告于翠红与岳荣东系夫妻关系,被告岳爽、岳奇峰与岳荣东系父子女关系。2014年8月8日,许景河因被他人以单刃锐器刺击身体多处导致大失血死亡,岳荣东,许国华口服农药中毒而死亡。岳荣东曾于2014年8月1日为许景河书写借条两张,内容分别为:“今借到许景河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每月利息壹万元整),2014年10月1日还清”、“今借到许景河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正(每月利息伍仟元)”。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李桂舫的取款记录以及证人许某的证人证言和许某妻子张志英的取款记录,证明许景河将借款15万元交付岳荣东,被告于翠红、岳奇峰表示对借款一事并不清楚,该笔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和夫妻共同生活,并且借款利息过高。通过公安卷中能够证明本案借款与赌博有关,同时刑事案件没有作出结论,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案应在刑事案件结案后再行审理。被告岳爽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岳荣东的遗产。另查明,原告许景河除李桂舫、许伟、伊瑶、许超外无其他继承人,岳荣东除被告于翠红、岳爽、岳奇峰外无其他继承人。岳荣东之母陈宝环于2015年5月12日去世,四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对被告陈宝环的起诉。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岳荣东向许景河借款1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岳荣东理应偿还许景河借款15万元。该借款发生于许景河与李桂舫、岳荣东与于翠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借款属于许景河与李桂舫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是岳荣东与于翠红的夫妻共同债务。现岳荣东、许景河已经死亡。李桂舫、许伟、伊瑶、许超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于翠红、岳爽、岳奇峰作为岳荣东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于翠红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借款承担偿还义务。被告岳奇峰在继承岳荣东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因被告岳爽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被告岳爽不承担偿还责任。庭审中,二被告虽不认可该借款事实,但亦明确表示对岳荣东所写借条不申请笔迹鉴定,并称不清楚岳荣东借款一事,被告辩称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生活,认为该笔借款为赌博之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表示借款约定利息过高,对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翠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桂舫、许伟、伊瑶、许超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自2014年11月起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被告岳奇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继承范围内偿还原告李桂舫、许伟、伊瑶、许超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自2014年11月起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于翠红、岳奇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硕代理审判员 王继辉代理审判员 韩莉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