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纪艳平与被告候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艳平,候兴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784号原告纪艳平。被告候兴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艳平与被告候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艳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艳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艳平撤回起诉。已缓交的案件受理费2360元,免交。(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