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崔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48号原告:崔某某,女,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私营业主,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 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月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