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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商)初字第6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霞日衬布(广州)有限公司与北京运通泰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霞日衬布(广州)有限公司,北京运通泰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商)初字第6648号原告霞日衬布(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开发区东区建业六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1843779-X。法定代表人黎祝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诸雪芳,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运通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组织机构代码60008672-5。委托代理人王璐,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霞日衬布(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运通泰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霞日衬布(广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霞日衬布(广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霞日衬布(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九元,由原告霞日衬布(广州)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