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洪忠武申请执行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庆余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忠武,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庆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洪忠武,男。被执行人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庆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庆红,系该村委会主任。洪忠武与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庆余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的(2014)密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庆余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洪忠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庆余村民委员会给付借款2779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庆余村民委员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申请执行人洪忠武未能提供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庆余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财产,洪忠武亦认可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庆余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洪忠武已明确表示待确定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庆余村民委员会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经洪忠武同意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庆余村民委员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洪忠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庆余村民委员会新的财产线索,洪忠武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执字第5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明珠审 判 员 吕国祥代理审判员 卢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增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