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502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董仕平,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猛审 判 员  黎清楚人民陪审员  秦开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晚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