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502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董仕平,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猛审 判 员 黎清楚人民陪审员 秦开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晚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