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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李某,女。被告杜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宋玉焕人民陪审员  张鹏华人民陪审员  李丽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敬伟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