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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龙法执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x生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执字第169-3号移交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陈x生,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东里镇。被执行人陈x生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汕龙法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x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5年4月13日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x生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本院经向房产、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黄河路支行划拨了被执行人陈x生的存款1,140.06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旧粤D44E**号牌小型汽车一辆。现查封的车辆未能扣押到实物,且被执行人陈x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2015)汕龙法执字第1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予以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朝晖审 判 员  姚加亮代理审判员  林展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庄洵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