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牛芝兰诉被告汪贤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芝兰,汪贤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牛芝兰,女,汉族,农民。被告汪贤志,男,汉族,农民。原告牛芝兰诉被告汪贤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牛芝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审查,原告牛芝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芝兰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牛芝兰承担。审判员 吴书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