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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卓小亮与广州尊老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万意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小亮,广州市白云第一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尊老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万意公司,广州尊老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万意公司销售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328号原告:卓小亮,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黄浩,广东创杰(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白云第一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灿明。第三人:广州尊老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万意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卢永慈。委托代理人:杜剑锋,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上。第三人:广州尊老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万意公司销售部,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张广时。委托代理人:杜剑锋,男,联系地址同上。原告卓小亮诉被告广州市白云第一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白云一建)、第三人广州尊老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万意公司(以下简称万意公司)、广州尊老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万意公司销售部(以下简称万意销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浩、第三人万意公司、万意销售部的委托代理人杜剑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云一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是广州市东华东路市场东街10-22号东华楼项目的开发商。东华楼建成后,被告委托第三人作为销售代理,对东华楼进行销售。1999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上址西梯第二层202号房产(现址为广州市新河浦路86#-502房),建筑面积345平方米,性质为商业用途,总房款1100000元;被告须在该房产实际交付使用后90天内协同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房产登记手续。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100000元,被告亦已将该房产交付原告使用至今。但被告仍未协助原告办妥房地产权证,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广州市新河浦路86#-502房(预售合同地址:广州市东山区东华东路市场东街10-22号西梯第二层202号)的房地产权证。被告没有进行答辩。两第三人述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11日,被告签订《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合同》,将东华东路市场东街10号-22号东华楼可售面积5800平方米委托第三人万意销售部全权独家代理销售。1999年8月5日,被告获取广州市东华东路市场东街10号-22号地段自编(9层)东华楼销售面积5567平方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999年11月6日,原告(买方、乙方)与被告(卖方、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即第三人万意销售部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上址西梯第二层202号,建筑面积345平方米,用途为商业,成交总价格为138万元(该合同附件二另约定,由于乙方选择一次性付款,故甲方给予八折优惠,即成交总价格为110万元,乙方须在本契约签署后三十天内支付完毕);该房地产在实际交付使用后90天内,甲方应协同乙方办理该房地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等。第三人万意销售部分别于1999年11月6日、12月27日向原告开具《预收款凭证》,注明收到原告交纳的购买上址202房的订金10万元、购房款100万元。1999年12月,原告接收涉讼房屋使用,但被告及第三人万意销售部均未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2014年9月12日,广州市东山城建物业公司东华楼管理处出具证明称:上址房屋现址为广州市新河浦路86#-502房。本院认为,被告持有涉讼房屋所在的东华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委托第三人万意销售部销售涉讼房屋,故原告与第三人万意销售部自愿签订的上述《房地产预售契约》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该合同约定“该房地产在实际交付使用后90天内,甲方应协同乙方办理该房地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但原告已实际使用该房屋多年,被告仍未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应依约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白云第一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协同原告卓小亮办理将广州市东华东路市场东街10-22号西梯第二层202号(现址为:广州市新河浦路86#-502房)的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卓小亮名下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本案受理费147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第一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梁志铭人民陪审员  陈淑文人民陪审员  任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伊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