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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魏河与关枝、杨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河,关枝,杨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67号原告魏河,农民。委托代理人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枝。被告杨树珍(系关枝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河与被告关枝、杨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亚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福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