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魏河与关枝、杨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河,关枝,杨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67号原告魏河,农民。委托代理人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枝。被告杨树珍(系关枝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河与被告关枝、杨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亚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福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