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云与河南梁富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河南梁富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渑民初字第683号原告刘云,男,汉族,1989年11月25日生。被告河南梁富牧业有限公司。原告刘云诉被告河南梁富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三门峡市湖滨区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师耀伟审 判 员 张建光人民陪审员 谢 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佳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