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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福建凤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泰宁县金湖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凤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泰宁县金湖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06号原告福建凤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新店湖前大井。法定代表人陈家坚。委托代理人强少平,该公司闽西北区域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慧健,福建付慧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宁县金湖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环城路43号3楼。法定代表人钟立明。委托代理人钱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堪辉,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凤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宁县金湖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凤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由原告福建凤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盛荣审 判 员  丁敬香人民陪审员  刘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巧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