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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余姚市南昊电器厂与余姚市创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南昊电器厂,余姚市创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242号原告:余姚市南昊电器厂,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夹塘村民发南路3号。经营者:姚建新。被告:余姚市创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三七市镇二六市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南昊电器厂与被告余姚市创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南昊电器厂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南昊电器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南昊电器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余姚市南昊电器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