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于海霞诉李占国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霞,李占国,吴春艳,徐云鹏,张伟,薛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于海霞,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李占国,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吴春艳,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徐云鹏,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张伟,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薛立强(薛利强),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右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占国在集通铁路大板公务段发放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提取3000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云鹏在集通铁路大板公务段发放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提取3000元。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伟在集通铁路大板公务段发放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提取3000元。四、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薛立强(薛利强)在集通铁路大板公务段发放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提取3000元。五、上述四项扣留、提取总计案件款126656元及后期发生的利息还清为止,后期利息按(2013)右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计算,以实际发生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文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