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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下民督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野地兵团支行与贺万军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下民督字第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野地兵团支行。代表人:李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龚艳艳,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小刚,该支行职工。被申请人:贺万军,男,1975年1月8日出生,住该团。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野地兵团支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2014年4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6602012014001****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3000000元,约定被申请人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14年4月2日至2015年4月1日),被申请人用位于沙湾县的3074亩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机井作为抵押担保。申请人依约发放贷款,约定还款日到期后,申请人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归还部分欠款本金及利息。现要求被申请人归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942498.03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5月19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根据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贺万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野地兵团支行人民币2942498.03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5月19日),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057元,共计2947555.03元。被申请人贺万军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师晓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