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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永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市永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余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永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余诺,刘同铭,方习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保字第0015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99号。负责人:方梁,该分行行长。被告:安庆市永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南门5栋201室。法定代表人:余诺,该公司经理。被告:余诺。被告:刘同铭。被告:方习枝,系刘同铭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安庆市永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余诺、刘同铭、方习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800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查封安庆市永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被告8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同铭、方习枝房地权证字第50088605、50××06、50××03、50088604号房产及庆国用2012第14249号、1425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查封被告余诺在安庆益航商贸有限公司100万元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华敏代理审判员  王纯兵代理审判员  甘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