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86号原告:孟某某,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立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