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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无锡嘉饰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南天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无锡嘉饰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南天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66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路171号。负责人陈勇进,行长。被申请人无锡嘉饰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锡沪东路99号B座4层。法定代表人雷圣松,董事长。被申请人无锡南天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江海东路523号F区588。法定代表人林剑民,董事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调字第393号调解书一案,被申请人无锡嘉饰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南天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对上述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上述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请求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调字第393号调解书的申请应予准许。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