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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递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新想与杭州合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想,杭州合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递民初字第245号原告:陈新想。被告:杭州合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代表人:胡荣宝。原告陈新想与被告杭州合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本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新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合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吉分��司的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在被告多处工程中负责油漆工作。2015年3月14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4000元,被告承诺于2015年3月20日前付清。此后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工资3000元的诉讼请求,有其举证的承诺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合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给付原告陈新想劳务报酬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杭州合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云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梦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