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督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许克军申请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克军,吕建水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督字第4号申请人许克军,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2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现住陕县。被申请人吕建水,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22日,住陕县。本院受理申请人许克军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4月10日发出(2015)陕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吕建水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吕建水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4月10日(2015)陕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690元,由申请人许克军承担。审判员 王中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