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陕民督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许克军申请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克军,吕建水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督字第4号申请人许克军,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2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现住陕县。被申请人吕建水,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22日,住陕县。本院受理申请人许克军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4月10日发出(2015)陕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吕建水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吕建水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4月10日(2015)陕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690元,由申请人许克军承担。审判员  王中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