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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09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3449。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4017。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