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09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3449。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4017。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