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久堂与大连佳霖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陈立艳、史德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久堂,大连佳霖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陈立艳,史德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1469号申请执行人:赵久堂,男。委托代理人:于德发,男。被执行人:大连佳霖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立艳,女。被执行人:史德孝,男。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563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在执行中。诉讼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5632号诉讼保全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史德孝个人经营的庄河市杨屯石棉瓦厂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徐岭镇杨屯村坡西屯建筑面积为619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庄字第01053**号)的车间厂房;查封被执行人史德孝个人经营的庄河市杨屯石棉瓦厂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徐岭镇杨屯村坡西屯建筑面积为28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庄字第01053**号)的办公房屋;查封被执行人史德孝个人经营的庄河市杨屯石棉瓦厂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徐岭镇杨屯村坡西屯面积为2429.45平方米的工业用地;查封被执行人史德孝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徐岭镇杨屯村坡西屯建筑面积为544.29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房准庄字第01053**号)的楼房;查封被执行人陈立艳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西山湖畔三期45号楼3单元502室建筑面积为126.12平方米的楼房。查封上述财产赵久堂提供了赵远健所有的坐落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城金棕榈3栋—2—20—2号的楼房(房权证号为:开字第K110**号,建筑面积为:94.24平方米)作担保。现因(2014)庄民初字第5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久堂申请解除对赵远健所有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城金棕榈3栋—2—20—2号的楼房(房权证号为:开字第K110**号,建筑面积为:94.24平方米)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赵远健所有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城金棕榈3栋—2—20—2号的楼房(房权证号为:开字第K110**号,建筑面积为:94.24平方米)的查封。审判长 丛长庆审判员 杨开忠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