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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丘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志超,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龙,男,1972年4月25日生。本院在执行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龙已外出打工查找不到,住所地又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使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执字第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执行员  王玉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奕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