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3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与胡海强庄锦阳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庄锦阳,庄红娥,林萍芳,刘龙彬,庄敬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368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东桥镇东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9375430-3。负责人庄学清,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骆锡铭,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职员。被告庄锦阳,男,1985年3月3日出生。被告庄红娥,女,1986年7月23日出生。被告林萍芳,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被告刘龙彬,男,1983年6月3日出生。被告庄敬龙,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与被告庄锦阳、庄红娥、林萍芳、刘龙彬、庄敬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