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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0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曹某与王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18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余庆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农民。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黄新,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艳丽审 判 员  陈海霞代理审判员  谢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