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刘雅与被告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雅,王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120号原告:刘雅,女,199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志强,男,27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雅与被告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雅因被告王志强信息不详,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刘雅承担。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丽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