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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与邢亮、史秋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邢亮,史秋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179-2号原告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振波,董事长被告邢亮,男,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史秋季,195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邢亮、史秋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4元,由原告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艳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吴远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雷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