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与邢亮、史秋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邢亮,史秋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179-2号原告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振波,董事长被告邢亮,男,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史秋季,195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邢亮、史秋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4元,由原告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艳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吴远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雷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