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11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玉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们婚初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中致夫妻感情不睦,现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某未到庭未做辩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1日生一女刘甲,2012年5月6日生一子刘乙。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逐渐不和,原告状诉到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结婚证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感情尚好,有一定感情基础,后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如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能增加沟通,相互理解,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仍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玉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