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冕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2015)冕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民初字第371号原告赵某,女,29岁。被告祝某某,男,28岁。原告赵某诉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