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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冕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2015)冕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民初字第371号原告赵某,女,29岁。被告祝某某,男,28岁。原告赵某诉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