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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江伯洪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伯洪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552号罪犯江伯洪,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1)常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伯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江伯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外协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判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江伯洪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江伯洪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伯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潘启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