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申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危某某等与郑同月,李先荣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甲,危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先荣,郑同月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申字第1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危某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乙。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丙。法定代理人:危某某。系李某丙之母。四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建林,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先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同月。再审申请人李某甲、危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因与被申请人李先荣、郑同月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4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甲、危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新建的三层楼房及偏偏房违反建筑规划,属于违法建筑;三层楼房高于申请人房屋,间距不足2米,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偏偏房占用了历史排水沟,导致排水不畅。故被申请人的房屋影响了申请人作为相邻权人的权利,应当整改。原审判决未支持申请人请求不当,应当进入再审。本院认为:第一,关于被申请人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问题,其可以通过另案解决,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第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修建的三层楼房影响了其通风采光,偏偏房影响了排水的理由,申请人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影响了其生产、生活,故原审判决结合实际情况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某甲、危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甲、危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江 涛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