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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291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王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渊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学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渊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女王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毫无家庭责任感,无法与其进行很好沟通,因性格、价值观差异较大,导致家庭矛盾不断激化,分居已一年。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500元。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诉称部分不是事实,原、被告婚前虽然相识时间较短,但双方系一见钟情,有深厚的感情,婚后夫妻感情深厚,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有一女王某乙。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从夫妻关系现状及矛盾原因综合分析,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多为子女和家庭着想,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有望重归于好。故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电汇、信汇的,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字样,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或邮寄、传真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计室,以便开票、对帐)。在上诉期满次日起7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明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