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昌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桂,王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825号申请执行人:李昌桂,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王增,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李昌桂与被执行人王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增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增的银行存款15898元(含执行费180元、诉讼费77.5元、利息3640.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王增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成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