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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淳执恢字第0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罗雪宁与蒙涛、王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雪宁,蒙涛,王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淳执恢字第00012-2号申请人罗雪宁,女,生于1979年3月22日,汉族,住本县铁王��小沟畔村,农民。被执行人蒙涛,男,生于1982年1月3日,汉族,住本县润镇善花,农民。被执行人王晓慧(曾用名王小慧),女,生于1961年11月12日,汉族,住本县润镇善花村*组,教师。罗雪宁申请执行蒙涛、王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1)淳民初字第0002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6266元及迟延利息6911.08元、执行费5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小慧自愿为蒙涛担保本案所有标的,在王小慧为蒙涛担保后,至今未到本院自觉履行案件。因此对王小慧在中国农业银行淳化县支行正街分理处的个人账户存款予以扣划,扣划的执行款申请人已经全部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1)淳民初字第000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新兵代审判员 王海军代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