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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冷建国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冷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417号罪犯冷建国,男,生于1973年1月6日,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5日以(2005)成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冷建国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日以(2005)川刑终字第112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1060号刑事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988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7月8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857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冷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冷建国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冷建国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冷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