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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二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2014)辰民二初字第443号孙大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妹,张楠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二初字第443号原告孙大妹,女,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锦滨乡。被告张楠楠(曾用名张南南),男,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锦滨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大妹与被告张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大妹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大妹与被告张楠楠因双方自行和解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大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大妹负担。审 判 长  梅永忠审 判 员  唐爱珍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 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