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民二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2014)辰民二初字第443号孙大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妹,张楠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二初字第443号原告孙大妹,女,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锦滨乡。被告张楠楠(曾用名张南南),男,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锦滨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大妹与被告张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大妹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大妹与被告张楠楠因双方自行和解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大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大妹负担。审 判 长 梅永忠审 判 员 唐爱珍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 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