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世刘与庄道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刘,庄道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257号原告:李世刘。被告:庄道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刘与被告庄道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00元,由原告李世刘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