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安市支行、温州桑农少林畜牧有限公司与温州桑农少林畜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动产抵押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安市支行,温州桑农少林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462-1号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存佑。被告温州桑农少林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安市支行与被告温州桑农少林畜牧有限公司、黄少林、叶啊苹、黄同晓、林晓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温瑞商初字第2094号]中,原告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安市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温州桑农少林畜牧有限公司所有的鲜活抵押物(瑞工商抵登字【2015】第1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财产:生猪若干头,详见清单)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温州桑农少林畜牧有限公司所有的鲜活抵押物(瑞工商抵登字【2015】第1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财产:生猪若干头,详见清单)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学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依依瑞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温瑞保字第462-1号瑞安市工商局:关于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安市支行与被告温州桑农少林畜牧有限公司、黄少林、叶啊苹、黄同晓、林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温瑞商初字第2094号]中,我院作出的(2015)温瑞保字第45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述事项:对温州桑农少林畜牧有限公司所有的鲜活抵押物(瑞工商抵登字【2015】第1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财产)予以扣押。附:(2015)温瑞保字第451-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