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柏某,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刘某,现住香河县香江逸景A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柏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柏某负担。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宝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