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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柏某,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刘某,现住香河县香江逸景A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柏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柏某负担。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宝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