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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黄珂与陈伟、朱文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朱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被告朱某某,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珂诉被告陈伟、朱文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伟、朱文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珂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珂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元,由原告黄珂承担。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前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