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民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开庆与王莎、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开庆,王莎,范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保字第83号原告陈开庆,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告王莎,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珙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经常居住地四川省珙县。被告范伟,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珙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经常居住地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开庆与被告王莎、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开庆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莎、范伟共有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开庆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所有人为王莎,共有人为范伟,坐落于巡场镇安民街7幢1单元6楼1号的房屋一套,产权登记证号为:2013003**。交由被告王莎、范伟保管使用。在查封期间被告王莎、范伟不得变卖、赠予、毁损该房产,不得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富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