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立他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贾云、江苏益兴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立他字第00030号原告贾云,职业不详。被告江苏益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路水利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黄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慈,职业不详。原告贾云诉被告江苏益兴集团有限公司、黄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由淮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因原告贾云系淮阴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家属,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该院不便审理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钱明芳审判员 赵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鲍婷婷 百度搜索“”